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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國外金融機構」,
包含已在我國設立及未在我國設立分行,但其最近一年總資產或資本在世
界排名一千名以內信用卓越之外國或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000242030
號
令 |
全文內容:銀行法第十二條釋疑如下:
一、銀行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依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包括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國外金融機構之保證。茲補充上
揭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國外金融機構如下:
(一)已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分)行。
(二)未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分)行,其最近一年總資產或資
本在世界排名一千名以內信用卓著者。
二、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比照適用前項規定。
三、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台財融(一)字第○九○八○一○二四九號
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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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83 期 3092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11 月號 第 77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0 年 12 月 6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0
8010249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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