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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業於 100 年 7 月 21 日發布
,爰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
並自 100 年 9 月 7 日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5150
號
函 |
主 旨:本會 100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業於 100 年 7 月 21 日由本會
及中央銀行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230700 號、台央外柒字第 100003311
3 號令發布,爰廢止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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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11 月號 第 61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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