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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金融機構應注意與美國指定名單所列人員及機構之相關交易風險及監控
與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如有異常狀況,應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
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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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3000
號
函 |
主 旨:檢送美國在臺協會(AIT) 提供美國政府指定制裁協助北韓發展大規模毀
滅性武器計畫之相關名單及資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
。
說 明:一、本會 98 年 7 月 2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00322230 號函諒達。
二、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特別注意與旨揭美國指定名單所列人員及機
構之相關交易風險,並清查及監控與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如發現有
異常情形,應即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
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並請副
知本會。
三、檢附 AIT 100 年 5 月 3 日致本會銀行局信函及指定制裁機構及
人員名單與相關資訊。
(註:附件略。)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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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7 月號 第 6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