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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簽訂電子票證特約機構時,於契約中應載明特約機構不得將交易手續
費轉嫁予持卡人負擔,並將之納入查核項目,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電子票
證市場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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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6210
號
函 |
主 旨:為維護電子票證市場健全發展及保護消費者權益,請貴公會轉知會員銀行
於簽訂特約機構時,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與特約機構訂定之契約中,應載明特約機構不得將交易手續費轉嫁予
持卡人負擔。
二、另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於定期查核
特約機構時,應將該機構有無將交易手續費轉嫁予持卡人納入查核項
目。
三、如有民眾申訴前開類似案件,應儘速妥適處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
副 本: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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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8 年 10 月號 2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