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發布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一定
數量或金額」之解釋令,規定「一定數量」為五十張,「一定金額」為新
臺幣五十萬元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671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茲規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發行機構
每次對同一人發行電子票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
確認客戶身分。」所稱「一定數量」為五十張,「一定金額」為新臺
幣五十萬元。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83 期 2810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8 年 11 月號第 49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1 月 5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702740535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