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有關個人購車或購屋新定型化契約條款於 104.08.12 起,需以區分之個
別獨立契約訂定;金融機構應於 104.08.12 前完成個人購車或購屋相關
契約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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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300300885
號
函 |
主 旨:檢送「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
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個人購車貸款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及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公告影本、規定條文、總說明及逐條
說明各 1 份,請轉知所屬查照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各金融機構應於 104 年 8 月 12 日前完成相關契約之修正,於
104 年 8 月 12 日後有關個人購車或購屋新定型化契約條款需以區
分之個別獨立契約訂定。對於現行存在以購車、購屋合併契約方式訂
約之舊客戶,有關定型化契約修正後新增或修正條款之告知,可採行
公告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處理。
二、各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就總、分支機構辦理本案定型化契約修正
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於旨揭公告日後 15 個月內函報
本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
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
政府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平交易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
金會、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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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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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