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銀行櫃檯服務人員受理客戶臨櫃辦理存款暨信託業務個人基本資料變更業
務,若未涉及參與決定文件內容及對外提供諮詢或查詢服務,則適用 93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1837 號令第二點第二款規定,
惟相關作業應遵守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銀行並應
就資訊之保密及使用權限訂定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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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09800593440
號
函 |
主 旨:關於○○商業銀行函詢銀行櫃檯服務人員僅受理客戶臨櫃辦理存款暨信託
業務個人基本資料變更,可否適用本會 93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四)
字第 0938011837 號令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8 年 12 月 10 日中託訓字第 0980000981 號函。
二、銀行服務人員對客戶臨櫃辦理存款暨信託業務個人基本資料變更,若
確未涉及參與決定文件內容及對外提供諮詢或查詢服務,該等人員應
屬本會 93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1837 號令第二
點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惟銀行相關作業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
戶權益之行為,並應就資訊之保密及使用權限訂定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