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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39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第   54    條
商業銀行信用放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抵押或質之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    條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
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