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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民國 72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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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除由主管或管理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
  業務營運部分,由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授權臺灣省合作金庫(以下簡稱
  合作金庫)負責辦理。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88731041號令廢止)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除由主管或管理機關本於職掌
辦理者外,有關業務營運部分,由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授權臺灣省合作金庫 (以下簡稱合作金庫) 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