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 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 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