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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78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135    條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
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35    條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
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