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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本法有英譯(民國 87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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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書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 (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五日)
                                        承租人簽章:
                                        出租人簽章:
          保管箱承租人:
立約人
          保管箱承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於 (地址)     之    型  組第    號保管箱  個
,雙方約定遵守左列各條款:
第一條 (契約之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擇一打ˇ,租用保管箱:
  一  □租金及保證金。
  二  □押租金 (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 。
  三  □其他 (                    ) 。
第三條 (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 (以下簡稱租期)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  為一
  期。
  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
  金,本租約展延一期。
  原採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起算租期。
第四條 (對價之繳付、補繳及退還)
  租金應於起租日及續約日,保證金或押租金應於起租日,由承租人依當
  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繳付。保證
  金於續約時如有調整,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以押租金方式承租者,承租人於租期屆滿願意續租,而出租人費率標準
  變動時,出租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後之費率及應補繳或
  退還押租金之差額及補繳之期限 (至少三十日以上) ,通知承租人自下
  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在上開書面通知補繳押租金差額期間尚未屆滿前
  ,或出租人未為上開書面通知時,視為依本租約條件續約。
  前項情形於下一租期屆至前,費率有調降者,仍應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轉帳授權條款)
  本租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承租人
  委託出租人於到期時:
  一  □不通知承租人;
  二  □通知承租人後;
  三  □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之退補方
      式;同意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  部、  分行  存款第  號帳戶存
      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租約為授權之證明。
  本租約存續期間,有第三條第三項情形者,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
  出租人退還。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
  金額確定時,同意出租人得逕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
  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之辨視方法 (註一)
  ,填具開箱紀錄卡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至開箱後除另有特別約定
  外,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庫
  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
  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
  絕。
第八條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品及其
  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
  安全或衛生物品及潮濕有異味,暨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壞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使第三人放置之
  物品受有損害時,均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若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第一項約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
  於指定之期限內處理,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
  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逕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
  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經扣押者,出租人仍應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
  加封後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鑰匙應歸還出租人。
  出租人於租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但
  書、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燬複
  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遺失鑰匙應付賠償金  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
  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一○條 (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之基本安
  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之
  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
  前項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契約之後,而為本契約之一部,於該標準
  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
第一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
  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
      台幣  元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
  二  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於承租人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之
      內容及價值後,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之實際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
      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承租人能證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受最
  高賠償金額之限制。
第一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或出租人語音服務系
  統或專線電話通知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  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二  更換或遺失印鑑。
  三  變更姓名。
  四  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  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使用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
  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失,
  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失,出
  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三條 (租期屆滿未續租)
  租期屆滿,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租期屆滿,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金或繳交逾期損害賠
  償金和違約金前,出租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
  止,計收逾期損害賠償金及違約金。
  前項逾期損害賠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當日租金費率為準,依同
  額之月租金,按月計收,未滿一個月者,按日計收。違約金依逾期損害
  賠償金加百分之  計算。 (註二)
第一四條 (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處置)
  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時,承租人自逾期日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
  出租人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  碼 (年息百分之  )  (註三) ,加計遲延
  利息。
第一五條 (租約終止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
  。
  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自承租
  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繳不足之差額或
  由出租人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第一六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  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租約
  :
  一  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  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押租金之差額,逾
      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  承租人對出租人積欠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
        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
  四  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
      損害者。
  五  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本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
      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
      承租人逾期未辦者。
  六  承租人違反本租約其他約定。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租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
  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出租人係依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租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
  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
第一七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  個月未辦理續租,或本租約經
  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
  者,出租人得依法請求法院公證人或通知承租人之聯絡人,會同辦理破
  封開箱手續。
第一八條 (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法院公證人或聯絡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
      ,暫行包裏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  個月內領回 (註四
      ) 。
  二  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
      期租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自行拍
      賣逕行處分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
      負責補足。
  三  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
      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一九條 (分租與轉租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作為質權
  標的。
第二○條 (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得依法院
  之命令開啟保管箱,移交置放之物品予法院;置放物經移交予法院後,
  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一條 (文書之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之住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承租人或其
  聯絡人之住所變更,承租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並
  同意改依變更後之住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
  知變更住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所載之住所或最後通知出租人之住所
  ,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二條 (管轄法院)
  本租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第二三條 (特約事項)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一  ......
  二  ......
  三  ......
第二四條 (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租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約定。
第二五條
  本租約乙式  份,由      方各執  份,以資信守。

                              承租人:
                                                         (簽章)
                              地  址: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簽章)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註一:本條所規定之「承租人開啟保管箱之辦視方法」為因應未來科技趨
      向,宜由各金融機構依設備而定,非必要採鑰匙或印鑑方式為之,
      如採磁卡刷卡或電腦辨視等方式均可。
註二:本條違約金之收取,最多不得超過損害賠償金之百分之二十。
註三:本條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本行牌告利率一倍。 (例
      如: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八,則年息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六)
註四:本條通知承租人領回置放物之限期,至少應為六個月。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103.12.10金管銀合字第10300334701號公告修正)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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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
少五日)
承租人:___簽章
    立約人
保管箱承租人:
保管箱出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於(地址)____之_型_組第_號保管箱_個,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契約之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
        之租金費率(以下簡稱費率),繳付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租用保管箱:
        一、□租金:新臺幣__元;如收保證金,保證金:新臺幣__
            _元(不得逾每期租金),於□起租日□續約日(如有續約
            )□其他(    )給付。
        二、□押租金:新臺幣___元(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於
            □起租日□其他(      )給付。
        三、□其他(  )。
第三條 (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算,以__為一期
        。
        如有展延者,其方式 :______。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____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四條  (對價之調整、補繳、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出租人如擬調整費率,應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
        承租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並應於
        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出租人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出租人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或押租
            金之差額。
        二、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
        出租人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
        、保證金或押租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
        日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_),加計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
        (請金融機構載明基準利率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
        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
        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
        者。)
        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
        營業場所、網站等處揭示公告,並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
        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契約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出租人未為第一項或前項通知者,視為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但費
        率調降者,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繳款方式及轉帳授權約定)
        承租人續租之保管箱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繳款方式,請擇一勾
        選:
        一、□轉帳扣款;
        二、□自行繳納;
        三、□其他(  )。
        本契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或押租金差額,
        承租人委託出租人於到期時,就下列三種方式之一,出租人得就
        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__部/分行__存款第__號帳戶存款,
        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契約為授權之證明:
        一、□不通知承租人;
        二、□通知承租人後;
        三、□通知承租人後,且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
            之退補方式。
        (承租人加蓋存款原留印鑑)
        __________
                      (驗印)
                  _____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契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
        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出租人於通知承租人後,得就所繳保證金或
        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保管箱開箱方式、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之
        辨識方法,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除另有約定外,開箱後出
        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
        得拒絕。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
        之人數。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開箱方式及符合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
        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
        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
        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
        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
        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或因而使
        出租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
        之損害。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
        租人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
        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
        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門禁卡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
        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
        出租人於契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
        三項、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保管箱門禁卡為單張,交由承租人持用,承租人得自行設定密碼
        或更換密碼。
        承租人使用門禁卡,如遺忘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_次(不
        得少於三次),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
        留印鑑至出租人指定處所辦理密碼重置作業。
        承租人不得自行複製鑰匙、門禁卡,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
        沒收銷燬複製鑰匙、門禁卡;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
        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於退租時,應將領用之鑰匙、門禁卡歸還出租人。
        承租人遺失或毀損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___元,遺
        失或毀損門禁卡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____元,因而致
        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
        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
        全依照其所訂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出租
        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契約之後,而為本契約之一部,於
        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
          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
              未超過新臺幣__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之範圍內
              ,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
              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
              額為新臺幣____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
          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及出租人個別商定
          ,不得由出租人片面決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出租人語
          音服務系統、專線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遺失鑰匙、門禁卡或變更密碼。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
          三、變更姓名。
          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
          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
          損害,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之處理)
          出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
          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出租人
          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
          或破封開箱之日止,按日計收逾期租金。
第十四條  (承租人終止契約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
          人處辦理。
          承租人終止契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
          付不足之差額,如有溢付者,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
          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契約,於辦
          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押租金。
第十五條  (出租人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__日(不得少於三十
          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
          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保證金或押
              租金之差額,逾__個月(不得少於一個月)後,承租人
              仍未補繳者。
          三、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_
              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
              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
              與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
              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
          六、承租人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情節重大者。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
          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
          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無
          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
          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
第十六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__個
          月(不得逾六個月)未辦理續租或退租,或契約經終止,而承
          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
          ,出租人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
          通知者,得通知公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會同辦理破
          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
第十七條  (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第三人清點置
              放物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
              ,限期__個月內領回(至少六個月)。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
              足抵償逾期租金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
              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
              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
              ,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
第十八條  (分租、轉租與轉讓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亦不得將保管
          箱租賃權讓與他人或作為質權標的。
第十九條  (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
          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條  (住所變更之告知)
          承租人、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出租人之營業場所如有
          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
          方及其聯絡人。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____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特約事項與未盡事宜之約定)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約事項如下: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依相關法律規定辦
            理。
第二十三條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