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信託公司者,應於經財政部核准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
記,並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信託公司章程。
五 發起人會議紀錄。
六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一○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一一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公司經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二 信託業負責人及本準則規定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名冊
及資格證明文件。
一三 信託公司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一四 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申請公司登記期限或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
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分別不得超過六個月及三個月,並以各一次為限,
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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