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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49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
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9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
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