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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7    條
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銀行定之。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7    條
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