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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8    條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
,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
行定之。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8    條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
,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
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