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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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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銀行未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許可者,應檢附第三點規定
      之文件,報請本部許可後,並於本部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營業
      項目中登錄後,始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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