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其營業場所及 人員應予區分,並明確標示之。但該銀行子公司之人員符合從事其他子公 司之業務或商品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經營業務或商品時,應向客戶揭 露該業務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註明該業務或商品有無受存款保險之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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