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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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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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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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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得依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定,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