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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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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得依銀行法
      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分措施或停止部分
       (或全部) 委外作業。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95.09.18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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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得依銀行法
      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分措施或停止部分
       (或全部) 委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