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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11
十一、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得依銀行法 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分措施或停止部分 (或全部) 委外作業。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廢
(095.09.18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令廢止)
11
十一、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得依銀行法 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分措施或停止部分 (或全部) 委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