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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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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立約人
保管箱承租人:
保管箱出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於 (地址) ___________之____型____組第_____號
保管箱____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 (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租用保管箱:
 (一) □租金:________元,於□起租日□續約日 (如有續約) □其他 (
              ) 給付。
 (二) □押租金:________元,於□起租日□其他 (        ) 給付。
 (三) □其他 (                  ) 。
二、 (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以______為一期。
    如有展延者,其方式: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_____ (時間) 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三、 (對價之調整、補繳及退還) 
    續約時對價如有調整,其通知方式:承租人於租期屆滿願意續租,而
    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後
    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押租金之差額及繳納或補繳之
    期限 (至少三十日以上) ,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
    出租人未為前項書面通知者,視為依原租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
    ,適用新費率。
四、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如有置放物之限制,應具體載明: (不得置放之物如:危險物
    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與
    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 。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因而使出租
    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
    得不通知承租人逕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
    放物經扣押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五、 (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
    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
    所訂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出租人未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
六、 (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
    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
      台幣________元 (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 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
      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 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
      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______
      __元 (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十萬元) 。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及出租人個別商定,不得
    由出租人片面決定。
七、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出租人語音服務
    系統、專線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 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二) 更換或遺失印鑑。
 (三) 變更姓名。
 (四) 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 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
    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
    繼承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害,
    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八、 (租期屆滿未續租)
    租期屆滿,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租期屆滿,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出租人得停
    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
    日止,計收逾期租金。
九、 (租約終止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
    理。
    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自承
    租人已付之租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付不足之差額或由出租人退還
    溢付之租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租約時,由出租人
    無息退還押租金。
十、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____個月未辦理續租,或租約
    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
    事宜者,出租人得依法請求公證人或通知承租人之聯絡人,會同辦理
    破封開箱手續。
十一、 (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公證人或聯絡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
        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個月內領回 (至
        少六個月) 。
   (二) 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
        逾期租金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
        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 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
        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十二、 (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依法
      院之命令破封開箱,交由法院處置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
      租人。
十三、 (文書之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承租人
      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承租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
      租人,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
      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
      通知出租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
      即推定為已送達。
十四、 (契約之交付)
      本租約一式____份,由雙方各執____份,以資信守。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3.12.10金管銀合字第10300334700號公告修正)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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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
    金費率(以下簡稱費率),繳付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租用保管箱:
(一)□租金:新臺幣__元;如收保證金,保證金:新臺幣___元(
      不得逾每期租金),於□起租日□續約日(如有續約)□其他(
        )給付。
(二)□押租金:新臺幣___元(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於□起租
      日□其他(    )給付。
(三)□其他(  )。
二、(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算,以___為一期。
    如有展延者,其方式 :____。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___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三、(對價之調整、補繳、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出租人如擬調整費率,應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承租
    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並應於新費率生
    效日六十日前,於出租人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出租人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
      額。
(二)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
    出租人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保
    證金或押租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出租人
    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_),加計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
    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請金融機構載明
    基準利率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
    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
    率指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
    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營業
    場所、網站等處揭示公告,並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
    租期起適用新契約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出租人未為第一項或前項通知者,視為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
    降者,適用新費率。
四、(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契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
    償金額確定時,出租人於通知承租人後,得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
    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五、(第三人開箱約定)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開箱方式及符合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
    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
    出租人不得拒絕。
六、(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品及
    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
    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
    約定之物品。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或因而使出租
    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
    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
    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
    知承租人。
七、(保管箱之門禁)
    承租人不得自行複製鑰匙、門禁卡,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
    銷燬複製鑰匙、門禁卡;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
    償責任。
八、(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
    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
    所訂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出租人未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
九、(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
    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
      臺幣____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
      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
      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___
      _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及出租人個別商定,不得
    由出租人片面決定。
十、(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出租人語音服務
    系統、專線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遺失鑰匙、門禁卡或變更密碼。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
(三)變更姓名。
(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
    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
    繼承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害,
    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十一、(租期屆滿之處理)
      出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
      租或退租手續。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出租人得停
      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
      封開箱之日止,按日計收逾期租金。
十二、(承租人終止契約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
      辦理。
      承租人終止契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付不
      足之差額;如有溢付者,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
      溢付之租金、保證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契約,於辦妥退
      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押租金。
十三、(出租人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_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
      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
  (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三點第一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
        差額,逾_個月(不得少於一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_日(不
        得少於三十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
        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第六點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
        期未辦者。
  (六)承租人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情節重大者。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
      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出
      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
      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
十四、(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__個月(
      不得逾六個月)未辦理續租或退租,或契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
      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先
      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通知者,得通知公
      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
      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十五、(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點之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及
        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個
        月內領回(至少六個月)。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
        逾期租金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
        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
        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十六、(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依法
      院之命令破封開箱,交由法院處置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
      租人。
十七、(住所變更之告知)
      承租人、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出租人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
      ,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其聯
      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