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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7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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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負責金融商品銷售之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執行
    業務。其資格條件之內容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
    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其銷售如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
    其業務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3   
三、銀行負責金融商品銷售之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執行
    業務。其資格條件之內容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
    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其銷售如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
    其業務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