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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44 條
票券商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之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供有關其營運狀 況之表報、報告或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票券商之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 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
(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44 條
票券商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之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供有關其營運狀 況之表報、報告或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票券商之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 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