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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