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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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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
        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
        時,應即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銀行與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
        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要
        求進行評議。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25   
二十五、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
        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
        時,應即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
        成和解者,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