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本法有英譯(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銀行設立之家數。
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其家數以五家為限。
現行條文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115.06.30金管銀票字第1150271758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銀行設立之家數。
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其家數以五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