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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92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第    2    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一人及經理人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
通過後組成之,並應優先提名總社經理人,理事會改選時,應重新提報。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請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其有
變更者亦同。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7.11.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340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    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一人及經理人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
通過後組成之,並應優先提名總社經理人,理事會改選時,應重新提報。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請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其有
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