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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第 5 條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 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現行條文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5 條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 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