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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15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備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所 列資格條件之一。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廢
(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15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備第二十七條 或第二十八條所列資格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