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15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備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所
  列資格條件之一。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15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備第二十七條
或第二十八條所列資格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