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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3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
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現行條文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3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
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