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辦理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 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事項,得報請主管機關轉洽中央銀行核定給予特別 融資,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融資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可提供擔保品範圍外部分,由國庫擔保;擔 保部分超過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淨值時,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前項向中央銀行申請特別融資前,如有緊急需要,得 向其他金融機構墊借。
存保公司為辦理前三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於可提供擔保品範 圍內,得報請主管機關轉洽中央銀行核定給予特別融資。 前項融資超過存保公司可提供擔保品範圍時,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及中 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擔保。 存保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特別融資前,如有緊急需要,得向 其他金融機構墊借。 存保公司為辦理前三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不適用公司法及破 產法有關破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