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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修正)
第   12    條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
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8.12.23金管銀法字第1080274434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4    條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
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