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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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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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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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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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