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以無記名式發行。但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 其他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或應承購人或持有人之要求得改為記名式。 銀行得發行免印製實體之金融債券,未印製實體之金融債券應為記名式。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除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最低面額為新 臺幣十萬元。
銀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 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除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最低面額為新 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