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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48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其營業場所及
人員應予區分,並明確標示之。但該銀行子公司之人員符合從事其他子公
司之業務或商品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經營業務或商品時,應向客戶揭
露該業務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註明該業務或商品有無受存款保險之
保障。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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