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 申報。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應檢具申請書 ,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 反對者,視為核准。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經限期補正 者,主管機關自收到補正書件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 視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