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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修正)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
申報。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111.12.19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25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應檢具申請書
,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
反對者,視為核准。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經限期補正
者,主管機關自收到補正書件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
視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