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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22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前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
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票券金融業務,準用前項之規定。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2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前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
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票券金融業務,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