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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8    條
依本辦法規定為金融業務往來之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定期將辦理情形彙報總行
轉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現行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8    條
依本辦法規定為業務往來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每月將辦理情形彙報總
機構轉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