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32    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  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  投資短期票券。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2    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