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 分: 一 糾正並限期改善。 二 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信託業不遵行前項處分,主管機關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 五倍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 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二 撤銷營業許可。 三 其他必要之處置。
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 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三、廢止營業許可。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