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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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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應將前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或財務報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
    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每營業
    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資訊或財務報告。網站
    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或財務報告應至少保留一年。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102.04.30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2551號令廢止)
   3   
三、銀行應將前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或財務報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
    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每營業
    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資訊或財務報告。網站
    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或財務報告應至少保留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