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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第    2    條
金融機構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 (室) 、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
務等執行安全維護,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01.10.19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524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    條
金融機構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 (室) 、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
務等執行安全維護,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