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以下簡稱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
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除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或境外結構型商品,另依相
關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信託業所提供之商品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二、不得對一般大眾就特定投資標的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
三、對已簽訂信託契約之客戶,得就特定投資標的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
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之方式進行推介。但客戶屬非專業投資
人者,信託業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事先取得委託人同意信託業向其為推介行為之書面,該同意書應
為單張,且不得併入其他約據中。委託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信託業
向其為推介行為之同意,信託業獲知後不得續行推介。
(二)信託業取得前目委託人之同意時,應確認委託人非屬最近一年內以
信託方式進行投資之交易筆數低於五筆、年齡為七十歲以上、教育
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
(三)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程序確認所推介之特定投資標的
適合該委託人。
(四)該特定投資標的已於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證券商得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市場交易。
四、如特定投資標的於國外發行地僅限專業投資人投資或屬私募商品者,
信託業不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投資。但委託人符合該特定投資標的要
求之投資人資格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