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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11    條
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其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
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11    條
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其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
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