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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1    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銀行,
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現行條文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4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
,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