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4    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
    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
    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三、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業務,以有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業
    務為限。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規
定與本條例之規定牴觸時,適用本條例。
現行條文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6    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
三、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項第一款業務
    為限。
四、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跨機構間款項清算應透過第八條第一項經
    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為之。但涉及跨境款項清算者,
    得以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