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之個人無擔保債務項目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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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03.03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70006729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7.03.06 14:29:47 |
主旨:所報將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之個人無擔保債務項目乙案,洽悉,並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切實辦理,請 查照。
說明:復貴會97年2月13日全信字第0384-1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