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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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03.14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090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一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7.10.24 10:01:21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
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銀行、經濟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業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