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發文日期: |
097.04.02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1200號公告 |
發文單位: |
第三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7.04.08 01:00:00 |
主旨:公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