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 第六條、第十二條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發文日期: |
097.05.23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二)字第0972000195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二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7.05.23 01:00:00 |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 第六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