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九點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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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11.12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556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三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7.11.12 09:39:43 |
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九點。
附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九點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及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金融商業票券同業公會(並請轉知所屬會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